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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1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031985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市**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8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虞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集镇林堂村路段,与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窦翠英

郭义民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项: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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