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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乡**村032号,中专文化程度,货运车司机。2019年12月2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6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甘L5377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银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银西公路472km+50m,与前方赶牲畜(猪)的行人杨某某及牲畜相撞,甘L537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驶出路东路肩发生侧翻,致杨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行道树,车辆受损,牲畜(猪)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认定书、死亡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贺某某、杨某甲、吕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9年11月2日正德商混站视频资料和讯问朱某某视频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甘L53776号重型自卸货车遇雾天超速行驶,避让不及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驶出路东路肩发生侧翻,朱某某受伤,行道树,车辆受损,杨某某所赶牲畜(猪)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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