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0********,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村人,住聊城市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茌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0KV27迎宾线19号杆处时与对行的被害人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及肇事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现阶段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崔春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徐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