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RF****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浈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浈阳路与君玉街路口交汇路段时,与行人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包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包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粤RF****号小型轿车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62km/h。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朱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超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事故。事发后,朱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光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昌永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居委会**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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