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6时4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24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邓州市张村镇习营路口南侧时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使赵某某受伤。同月12日21时35分,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正侧面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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