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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是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6时5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龙安区宗村路口时,与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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