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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18时20分许,驾驶苏G8****小型面包车沿东海县青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树墩桥南路口,遇王某甲由东向西步行,该车左前部与王某甲身体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5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07221202000006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5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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