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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东莞市**快运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1时59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粤SL****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东莞市谢岗镇光明北路谢岗围火车涵洞路段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路边推着自行车步行的梁某某,与梁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后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谅解朱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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