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丹阳市**农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LR****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105县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14公里110米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撞上由南往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王某某,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害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痕迹勘验记录、尸表检验照片。6.行车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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