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行驶至兴良建材城马金铺陈氏骨科医院路口时,与卢某某驾驶的云******号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卢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林某某的证人证言;4.法医尸表检验鉴定、车辆技术鉴定、车体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电话:16619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附卷材料: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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