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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K6****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廖某某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东路横兴路立交桥底路段时,与道路分隔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朱某某及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被害人廖某某的损伤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是否达重伤一级,待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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