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荣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川C7****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荣县旭阳镇星河路往荣县荣州大道一段行驶,当行驶至荣州大道一段339号门前路段时,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倒地受伤,送荣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5月30日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近亲属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德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