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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号,住彭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48岁。

被害单位成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社区成都西部汽车城交易市场内。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豪沃”重型自卸货车,由都江堰市蒲阳街道方向沿蒲张路复线往向峨场镇方向行驶。当日16时19分许,朱阳栋驾车行驶至本市蒲张路复线10KM+550M处路段弯道,所驾车辆因超载、超速发生侧翻,侧翻过程中与道路右侧行人罗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并与同日上午易某某所驾、成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坠于路外号牌为川A*****的“仙达”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易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害人罗某某死亡原因为胸腹部(脏器)闭合性挤压损伤。

被告人朱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波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UPL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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