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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0********,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津K****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津歧公路行驶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大德中医院附近时,遇陈某某穿越马路。被告人朱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陈某某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祥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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