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小区**(户籍地为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乡**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P****7号、鲁P****号挂号重型普通半挂列车,沿本市静海区京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51公里700米处,未确保安全,撞上前方顺行丁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致丁某甲受伤,丁某甲乘车人丁某乙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朱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颖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补充证据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