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肥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7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号面包车沿肥东县X02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6KM+10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超速行驶,致所驾车辆撞到相对方向钟某某驾驶的皖******号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正三轮摩托车上乘车人王某某受伤、面包车上乘车人施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王某某、施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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