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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2215,汉族,文盲,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年12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丈夫宁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蓝色四轮拖拉机,沿颍上县**乡**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带宁某乙)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宁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宁某丙、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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