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志刚,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费县**镇楼**村**组**号,住平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新能源面包车,在平邑巨皇小区院内道路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彦新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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