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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沂南**镇****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Q*****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淄博路与莒安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顺行的任某某驾驶鲁L*****号牌(注销)二轮摩托车相刮并碾压,造成任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交警大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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