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22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湘******(临)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起重机)沿本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太阳桥下路段时,碰撞并碾压道路中未知名男性人员,致使未知名男性人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未停车查看,仍继续行驶。后路人李某某发现事故情况并报警。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责任划分原则,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湖北省赤壁市**镇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至**镇将朱某某带至执法办案中心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卡口截图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岳公直(交)检字[2019]第1290号现场检测报告(2卷P25)、岳阳日报尸源协查、到案经过、法医死亡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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