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粤E2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54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清新区合力搅拌站路段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1张。
2随案移送的粤E2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暂处于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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