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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转向性能不合格的粤AE****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方前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方前西路进月龙中兴街南145米时,货车左后视镜与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马路的行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朱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林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损伤符合车辆作用所致的特征。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林某某家属人民币91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警情单、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调解协议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537****、135355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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