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A5****号重型自卸货车,自本市富阳区春江街道驶往鹿山街道晖山村富阳**建材有限公司,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蒋大线1km+800m鹿山街道晖山村路口右转弯时,对车辆右侧情况观察不细,未让同向直行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与之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浙A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定赔偿外补偿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入库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浩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321375****);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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