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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3 时21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FG****中型普通货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路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过程中,疏于观察,妨碍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通行,所驾车左前部碰撞被害人李某甲所驾由北向南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朱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萍

检察官助理:李 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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