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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朱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4时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C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苏2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KM+200M处,撞上杨某某停在道路上的苏HN****号三轮汽车,后苏HN****号三轮汽车又碰到行人吉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及路灯杆,造成车辆、路灯损坏,杨某某、吉某某及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某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9日17时38分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吉某某、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婕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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