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幢**单元**室(户籍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上午8时许,驾驶苏EE****重型平板货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澄湖镇爱丁堡小区门口路段时,车头与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桑某某相撞,致被害人桑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季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君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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