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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浙JJ6****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县城北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金顶前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未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6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朱某某主动到仙居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车辆、驾驶员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车辆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已电子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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