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农场**队,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农场**分场**果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琼BE****”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三亚市国道223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国道223线椰子岛酒店对面路段时,碰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梁某甲,并致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鉴定,朱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梁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腔脏器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日产逍客轿车;2.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基本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登记表、三亚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接警(病人)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直榜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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