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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FY****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龙昌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非凡学校南侧时,因操作手机未按规定让行,撞到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某,后又撞到隔离护栏,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损坏。经淮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社区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

4.​ 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 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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