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鄂K****2号小型轿车,沿21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云梦县**镇**路段时,将自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朱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及肇事车辆保险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视听资料; 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114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