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C1”证驾驶粤B****6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镇**村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五组地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撞倒,致小型轿车受损,曾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某某应付该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前往拖市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经胶体金法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现场检测,尿液检测样本呈阳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30280元,同年6月1日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7800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吸食毒品、并于同年5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天门市公安局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88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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