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零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D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中山路机电市场门前路段时,遇行人周某某在机动车道对向步行至此,被告人朱某某疏于观察,将周某某撞倒。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周某某亲属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收条及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3、证人周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592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补充证据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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