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无证驾驶,2020年1月2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双峰县**镇**村的家中出发,前往娄底,途经双峰县甘棠镇两峰村三组路段时,因避让不当,碰撞在公路上同向右侧行走的行人田某某,致田某某、朱某某受伤,二轮普通摩托车受损。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在交警赶到后陪同被害人田某某到医院就医,并为田某某支付医药费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田某某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辉

检察官助理:邓娴漪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