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住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楼**楼门面。曾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5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娄星区长青街由东往西行驶至娄星区公路局地段时,将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李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撞倒,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旁边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某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救治。2019年12月24日,李某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谢某某、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朱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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