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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青神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工业大道多悦镇滴水村6组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喻某某、邓某某证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9814****;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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