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4日05时08分许,被告人朱**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马米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荥阳市马米线贾峪镇路岗社区北门处时,与被害人邢**骑人力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马米线后沿马米线自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邢**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5日,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豫A*****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与御斑马牌人力三轮车后部发生碰撞,豫A*****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约为57km/h。2019年06月03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邢**符合钝性暴力致脑颅、颈部损伤而死。2019年6月11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21201900001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负全部责任。现朱**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邢**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4.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