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幢**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6时10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BZ****的宗申牌ZS150-38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合川区炉山往合隆方向行驶至国道212线1148公里100米(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水碾村)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将正在该路段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董某甲撞倒致其头部、腿部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董某甲被送往医院后,因颅脑损伤救治无效于2020年9月16日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董某甲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买卖协议、赔偿收条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谌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街道**街**号**幢**单
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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