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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汉族,高中文化,阆中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号附**号,住阆中市**大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斌,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川R*****荣威牌小型轿车从我市普贤街行驶至七里大道356号外,在向右变更车道至人行道时,与卢某某驾驶的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阆中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开均

                               检察官助理:李  刚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38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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