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建农检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管理局**农场**委保安员,住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农垦社区**区**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次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零时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临时号牌黑A****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21岁,系事故车主)、陈某某(女,殁年29岁)、崔某某(女,殁年29岁)沿东同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86公里加606米处(**农场与**农场交界桥),与桥头北侧护栏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经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朱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陈某某、崔某某无责任。事故后,朱某某被接警后赶来的办案民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100m1。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失血死亡;崔某某符合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致腹腔破裂脏器破损下肢动脉离断失血性死亡;陈某某符合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致脊髓离断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报案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师某某、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宪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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