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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市**镇**村**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LE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黄江镇清河路联美家私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头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湖南省人,殁年35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头(搭载乘客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雷某某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涉案机动车,监控录像,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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