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5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员,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住址本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工作单位怀远路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北门出门,驾驶停在门外的皖******号小型轿车,在门外坡道上由北向南倒车时,车辆后部碰撞厂区铁质门及墙垛,将门撞开,造成双开门碰倒门后行人梁某某(男,1941年8月11日出生),致梁某某仰面后脑着地流血,群众报警,被告人朱某某与救护车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安医四附院。经医院救治,被害人梁某某因脑损伤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3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病人受理资格表格、死亡证明、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高某某、陈某乙、梁某甲、薛某某、林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和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7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支付凭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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