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3********,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在四川省自贡市**小区**栋**单元**号。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川CX****小型普通客车沿东盐都大道从成自泸高速自贡站方向往三八路方向行驶。17时50分,朱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东盐都大道大安段(小地名:瓮塘水库)往右侧道路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右前方同向行驶余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余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钰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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