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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其朋友童某某、刘某某吃过饭从六安市叶集区京辉老街羊肉汤锅贴饭店离开。朱某某离开该饭店,便径行打开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的豫SE****号荣威牌蓝色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室车门,上车并启动车辆沿该饭店门口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碾压蹲在该车右前方的被害人盛某甲,致盛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甲无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保险理赔款外,朱某某另行赔偿盛某甲近亲属20万元,盛某甲近亲属谅解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盛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2632****;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现场监控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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