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汉族,本科文化,**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A6****小型轿车沿G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39km+529m处时,因驾驶不慎驶入对向车道,并撞到在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及绿化带损坏、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及网上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浩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住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室。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