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光市渤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渤海路与公园街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宪会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