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无证驾驶鲁******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新河镇新泰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观察不周与顺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朱某乙相撞,致朱某乙受伤。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朱某乙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9日,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因车祸受伤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经过;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朱某乙颅脑损构成重伤二级、朱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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