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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证姓名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8时56分,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海逸华庭门前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麦某甲,造成麦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被告人朱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家属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麦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麦某甲未按规定横过道路确认安全通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涉案小汽车;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登记信息、赔偿谅解书等;3.证人麦某乙、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 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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