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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朱某某,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3日7时56分许,驾驶皖P****5重型普通货车沿江阴市青阳青桐路由东向西行驶后至海港大道辅道路口持手机与他人通话,在右转弯过程中,车头右前侧与右侧同向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碰撞,致张某某跌地后被皖P****5重型普通货车左后侧轮胎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头部、胸部损伤死亡.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从直行车道违法变道到右转弯车道行驶后,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过程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未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后,朱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驶离开现场。当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联系后来江阴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江阴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蔡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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