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北京路**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9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H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淮安市清河嘉园小区门前碰撞到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将周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与报警人贺某某一起在医院等待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7月3日
、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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