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现住江苏省睢宁县**街道**小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死者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苏CQ****号小型轿车沿睢宁县**镇小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KM+200M处时,因车速过快且未确保安全,其所驾轿车撞到行人商某甲,致商某甲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又回到事故现场向现场出警民警主动投案。2020年01月19日零时52分许,抽取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8mn/ml血。经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朱某某、商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睢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方式:188522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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